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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发布12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19  作者:  新闻来源: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15日,贵阳市颜文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贵州同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或个人,拖欠6个地块共计国有土地出让金8423.64万元,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到位。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8月11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8月15日向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发出6份检察建议书,督促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涉及金额8423.64万元,并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拖欠企业和个人均已构成违约,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清镇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首先对拖欠者连续下达数份书面“催缴通知书”,并通报建设部门不得办理预售房屋相关手续;同时对拖欠者开展个别约谈和集中约谈,要求迅速全额缴清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追回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3394.93万元。其次对经多次催缴仍不缴清或已到承诺还款日期仍未缴清的5 家企业和个人,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涉及金额5028.71万元,人民法院均已立案受理,判决解除合同1件,其余正在审理中。至此,清镇市2015年以来积存的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情况全部得到解决,新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再无拖欠情况。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2.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兴义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鑫旺布依农民合作社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在万峰湖纳怀河沟段和旧寨湖面搭建水上浮动设施养猪,生猪排泄物未经处理大量排放至万峰湖内,严重污染万峰湖水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8月29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9月5日,9月11日分别向兴义市环境保护局、兴义市南盘江镇人民政府、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鑫旺布依农民合作社在万峰湖纳怀河沟段和旧寨湖面违法搭建水上浮动设施养猪,直接向万峰湖排放生猪粪便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兴义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兴义市南盘江人民政府、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拆除了水上搭建的浮动设施,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兴义市环境保护局等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平坝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8月,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杨家湾白云岩矿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平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同意,与其他三个矿山进行整合,整合后该矿山由原矿区迁移到远离公路的南面山上选取开采点进行开采。原矿区占有土地约14000平方米,因多年的开采,造成大面积边坡基岩裸露,林地被占用,植被资源和地貌景观被破坏。该矿于2017年中央环境督查期间被举报,为做好原矿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其委托贵州省环境监测院安顺分院编制了《平坝区乐平镇白云岩“矿山复绿”实施方案》报平坝区国土资源局备案。2017年5月,平坝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平坝区乐平镇杨家湾白云岩矿对原矿区的环境治理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2017年5月至12月。截止2017年12月,该矿仅完成了治理区的场地平整、边坡修整,未按该矿“矿山复绿”实施方案的内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植被未得恢复,被破坏土地未能复垦,生态环境仍持续遭受破坏。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3月14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3月21日向平坝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杨家湾白云岩矿严格按照“矿山复绿”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重点督查案件,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到矿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立即督促杨家湾白云岩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并多次到矿山进行检查督促。杨家湾白云岩矿共计投资43.36万元实施治理和复垦,一是实施完成了采场边坡清理工作,对20000多平方米采场边坡上的零星杂石碎物及不稳定的石场进行清理;二是采用绿色的罩面网,将其张挂于采场边坡坡面上并种植攀缘植物,完成挂网20000平方米;三是实施工业场地建筑及设施拆除,实施土地复垦3000平方米,进行覆土(客土)约6000立方米;四是种植攀援植物350株,树苗400株,并撒播了草种,初步达到了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目的。为巩固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效果,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与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要求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继续抓好后续监督工作,要求矿山对已实施的治理工程加强管护,对已种植的复绿植物作好养护,保证成活率,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成效。

4.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沿河伟业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规避监管部门检查,将从医疗机构回收的针筒、针头、抽血用管等医疗废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埋藏在厂房内的土地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且2017年3月以来,该公司将收购的部分输液瓶和病人使用过的便盆、呼吸管、针筒等医疗废物出卖给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且输液瓶中还残留有药水。该厂对收购的医疗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粉碎成塑料碎片,通过高温熔化加工成塑料小颗粒作为原材料进行销售。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9月24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当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医疗废物处理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对埋藏的医疗废物进行挖掘,共计479公斤。2017年10月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沿河伟业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1.00元并处罚款三倍6033.00元,共计804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罚款10000元整。对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涉嫌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移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5.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年4月,贵州夜郎源酒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采矿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发音村十二组违法占用农用地、林地修建厂房及其他设施,且存在开采原煤的行为。该公司建筑工地占地面积经毕节市森林公安局调查为13.3公顷(199.7亩),施工现场地表植被完全破坏,土层直接裸露在外,地表残留有部分原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11月2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11月29日分别向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金海湖新区分局、毕节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毕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上述单位分别对贵州夜郎源酒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林地、违法开采国有矿产资源、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对贵州夜郎源酒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占用林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金海湖新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用地按照5元每平方米进行处罚,并没收其非法开采的200吨煤炭;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将该案移送毕节市环保局进行处罚,罚款110089元;金海湖新区岔河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该企业正在积极整改,修复生态环境。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以上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继续跟进调查,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修复。

6.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9月23日,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贵州省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黎娥公园·尚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申请,建设规模为占地886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928.7平方米,建设起止年限为2014年-2016年。根据《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该项目应“结建”防空地下室2043.754平方米,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3.5万元。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催收职责,截止2017年10月31日,华聚升公司仍未缴纳该款。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11月20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11月20日向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向贵州省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积极采取措施,通过送达催缴通知书、电话催收等方式,向贵州省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18年1月10日,贵州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63.5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7.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案

【基本案情】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0年以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大量垃圾未作任何处理露天堆放,散发出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期间,因垃圾倾倒在公路上影响该处正常通行,大银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底组织修建了简易围墙将垃圾场与公路隔开,除此之外并未对场内垃圾进行任何处理。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4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4月28日向大银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将垃圾倾倒该处,当地生态持续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1月28日,根据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大银镇人民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大银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2016年12月15日,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另外,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处于赤水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相关乡镇政府起到很好警示作用,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已经完成七星关区赤水河上游区域乡镇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初步建设,对我省赤水河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8.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水务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六池河流域“河坎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引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2009年以来,凤冈县佳腾休闲山庄、凤冈县秀波休闲山庄、贵州省蜀黔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蜀黔生态茶庄等经营主体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乌江水系六池河支流六里河上修建长木屋、拦河坝、凉桥等休闲娱乐设施,用于营利性活动。经环保专家现场勘查出具意见认为,几个休闲山庄都存在不同程度占压河道、妨碍行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等问题。作为河道监管部门的凤冈县水务局多年来一直未依法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7月13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7月14日向凤冈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河道生态安全,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发出后,经检察机关多次现场走访调查,凤冈县水务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0月19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冈县水务局为被告,以违法搭建河道建筑的经营主体为第三人,向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职。2017年12月11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贵州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宣判后,经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沟通协调,凤冈县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及时转变执法观念,通过专题会议、水利专家会商等形式主动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仅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拆除了河道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还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加强河道岸线公益保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范例。

9.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基本案情】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房开企业,共6个房开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971.30826万元,负有收缴该费用职责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致使971.30826万元国有资产处于流失之中,欠缴时间长达1至6年不等。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7月11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7月18日、8月13日、8月14日先后向六盘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所欠款项进行追缴。收到检察建议后,六盘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仅向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紫金苑项目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8万元外,仍有933.30826万元欠费未征收,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2月8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六盘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收取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房开企业6个房开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2018年5月15日,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是六盘水市基层检察院起诉上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首例案件,本案涉及房开项目多、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经过庭审、宣判等活动,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了长期形成的非法治惯性思维,充分认识到其履职缺位之处。判决生效后,该局成立专班,积极依法采取措施履行判决,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准入规定,规范了房开业务行政许可的办理,对本地“许可前承诺、办后耍赖”欠账的房开企业产生强力的威慑和制约,促使大部分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缴纳应缴、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强了依法缴费责任和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0.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玉屏县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作为生产原料,进行高温烧制脱硫加工。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因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现场堆放矿渣不符合环保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检察机关遂监督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铜仁市环境监测站、贵州大学环保专家和贵州省环科院对该公司厂区排放的污水和土壤外环境进行抽样监测,发现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外环境土壤中的锌、镉、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受污染土壤面积达37000余平方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3月14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就玉屏湘盛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立案审查。2016年10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屏湘盛化工公司为被告,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完善排水系统,改善环保实施,立即停止侵害;依法及时处置厂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原料,全面清理废渣堆,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消除危险,或承担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专家咨询费用。诉讼中追加沃鑫公司为被告,2018年1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污染原料进行彻底清除、修复被污染的土壤环境,逾期则承担消除环境危险和修复土壤环境费用共计290.3万元;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用38.6万元。

   【案件意义】 

        该案系贵州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贵州省首例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判决后,当地政府启动了对涉案污染土壤的管控工作,案件现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检察机关继续对后续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本案从起诉到审理,再到案件的执行,探索出一条全新的复合治理路径,即“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使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得以推进,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保障成为现实。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1、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诉周伟、周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周伟、周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周伟、周勇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为节约经营成本,在明知地沟油对人体健康具有重大危害的情况下,将餐馆顾客用餐后的剩菜收集在潲水里加工炼制地沟油,并将炼制好的地沟油用于炒制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2017年6月21日,大方县公安局与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餐馆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当场查获周伟、周勇炼好的地沟油毛重7.45千克,净重3.5千克。

【案件办理情况】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伟、周勇炼制地沟油制作菜品销售的违法行为,对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2017年9月1日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7年11月9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周伟、周勇二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周伟、周勇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大方县人民法院判令周伟、周勇在省级以上媒体向食用过两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消费者赔礼道歉。该案于2017年12月27日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处周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周勇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周伟、周勇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通过贵州省级公开媒体向曾在大方县巴蜀苑食府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公告费用由被告人周伟、周勇承担。

    【案件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民生民利。

重点领域典型案例

12、黔东南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系列案

【监督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黔东南州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中小学校园周边饮食摊点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卫生监督缺位,网络配餐企业不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或者许可证超期、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符等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对象,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小学生食品安全为突破点,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对该县校园周边饮食商家进行集中排查和集中督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的食药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确保了工作的有序推进。截至目前,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全州检察机关共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件,立案23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3件。其中行政机关及时回复并整改6件,还有17件未到回复期限。

   【监督效果】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回应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是督促解决中小学周边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二是整顿了网络配餐行业乱象,促进网络配餐企业信息公开、透明,规范了网络配餐行业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三是多地分别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机制,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建议,规范行政执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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