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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石阡县检察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3-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11月21日,石阡县检察院集中出庭支持公诉3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逐一审理并当庭宣判,5人被判刑!
案件一:2023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帮助对方取现15900元,致使犯罪所得资金得以转移隐匿,并获利1097元。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李某某名下光大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17000元,致使李某甲被网络诈骗10000元。
案件二:1.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用自己名下两张不同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致使宋某某、王某某被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17723元转入王某某的银行卡,王某某获利400元。2.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经王某某介绍,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致使周某某被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8820元转入王某甲的农业银行卡,王某甲获利1300元。
案件三:1.202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明知钟某某等人利用银行卡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取款密码及身份证提供给钟某某后,在宾馆内等待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并陪同取现,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28048元人民币,致使薛某某、彭某某被骗资金28048元无法追回。2.202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钟某某等人利用银行卡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手机及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提供给王某某、桂某某操作转账并在现场等待,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20000元,致使孔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无法追回,刘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
石阡县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受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非法提供“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根源,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这3起案件中的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致使多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时刻记住,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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