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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一男子无证销售电子烟被判刑
时间:2023-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石阡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范某某、蔡某某等人处批量购进电子烟,再以高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给黎某某、彭某某等30余人,陈某某从中获利2.3万元。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察官提醒: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必须依法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进行烟草零售应当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且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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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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