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石阡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范某某、蔡某某等人处批量购进电子烟,再以高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给黎某某、彭某某等30余人,陈某某从中获利2.3万元。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察官提醒: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必须依法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进行烟草零售应当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且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