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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男子因提供银行卡赚钱,被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3-11-09  作者:杨芳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11月9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在他人转账时提供刷脸帮助,致使曾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被骗资金共计153665元并转入李某某的银行卡。李某某获利人民币3170元。

石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帮助转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第四条第17项:“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按照上家要求,提供银行卡后,虽未直接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但在他人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过程中采取刷脸解密、指纹解锁、登录验证、手势密码、接听银行核验电话、提供验证码或者接收验证码的工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或者转账现场等待,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银行账户是诈骗分子利用金融手段洗钱的重要工具,个人的银行卡坚决不外借。不要心存侥幸,在他人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过程中采取刷脸解密、指纹解锁、登录验证、手势密码、接听银行核验电话、提供验证码或者接收验证码的工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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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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