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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案例入选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检发布
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强化耕地司法保护


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强化耕地司法保护。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耕地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办案领域,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扛稳守牢耕地红线政治责任,依法办理了一批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检察监督的对象涵盖了施工单位未实施优良耕作层剥离、外来物种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耕地上种植草皮的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行为、非法取土以及非法采矿破坏耕地资源、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从事生产经营等多种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体现了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找准耕地保护切入点,实现对违法破坏耕地的精准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耕地保护领域的案件类型多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批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注重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耕地保护合力。


对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制发检察建议后仍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促进依法行政、促使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耕地,强化公益保护。如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针对发出检察建议后镇政府既不回复也未整改的情况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镇政府依法履职、全面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耕地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落细,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关于印发《耕地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10件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目录


1.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四人破坏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5.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耕作层剥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退草还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7.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8.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砖瓦厂非法占用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9.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督促整治豚草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0.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持续跟进监督 复垦复耕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实施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未督促违法企业按要求修复受损耕地的,检察机关通过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督促违法企业对违占耕地修复复垦。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贵州省甲矿业有限公司兴顺煤矿(以下简称兴顺煤矿)在建设污水处理系统过程中,违法占用耕地68.89亩(含基本农田40.82亩),严重破坏耕地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仁市院)在办理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发现该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省兴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日,兴仁市院经初步调查,对市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兴仁市院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兴顺煤矿未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2021年5月11日,兴仁市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责令兴顺煤矿对被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对兴顺煤矿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已责令兴顺煤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20.3384万元的罚款(已缴清),责成兴顺煤矿委托编制《兴顺煤矿拟建污水处理系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方案要求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兴仁市院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10月15日、11月25日跟进监督整改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座谈、查阅整改材料,发现兴顺煤矿委托编制的《方案》,主要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未按照《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要求编制耕地复垦方案,兴顺煤矿在无监理机构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且未通过验收,被破坏的耕地仍未得到有效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21年12月30日,兴仁市院按照集中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一、确认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兴顺煤矿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治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督促兴顺煤矿于2022年1月委托编制《兴顺煤矿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按方案要求投入180余万元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了修复,复垦方量达73000m?。同年3月24日,贵州省地矿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的专家对兴顺煤矿土地复垦进行验收,出具了《兴顺煤矿复垦验收意见书》,确认被破坏的耕地已修复完毕,符合耕种条件。


2022年5月18日,兴仁市院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撤回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6月24日,法院判决确认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对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市自然资源局服判未上诉。


同年7月27日,兴仁市院针对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执法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受损耕地复垦复耕工作未依法开展等监督管理漏洞,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开展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检查监督制度。收到检察建议后,兴仁市自然资源局部署开展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共排查出7063个耕地流出问题图斑,涉及耕地1.88万亩,并已依法督促违法行为人开展复垦复耕1.1万亩。

整改前

整改后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紧盯被破坏耕地的修复治理,持续跟进监督,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督促违法企业对违占耕地复垦复耕。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完善制度建设,实现耕地保护源头治理。


来源 |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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