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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公司印章获罪被判刑
时间:2018-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邹某某提起公诉。石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邹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3月24日,被告人邹某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私刻西安智狼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智狼有限公司)印章和伪造该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西安智狼公司(乙方)名义与石阡县中医院(甲方)于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石阡县境内各个乡镇进行宣传推广甲方对外医疗业务服务范围及优惠政策,并以发放 “惠民证”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推广“慧民证”工本费收入归乙方所有,合作时间为一年。被告人邹某某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共计办理“惠民证”一万余份、每户收取工本费人民币60元,后经群众举报案发,2015102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石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该案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及时走访了石阡县中医院,并告知案件的处理结果,提醒在今后签订协议前要认真核对对方提供的资料,防止不法人员利用私刻的公章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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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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