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案,经审查,决定对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将其送至铜仁市“育新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杨某某(2001年5月出生)系石阡县某学校学生,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其在石阡县境内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手机等财物。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我院未检部门在审查该案案卷的同时,对杨某某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得知杨某某系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平时在校表现较好,成绩尚可。之后,我院走访并听取了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被害人以及公安机关的意见,结合杨某某真诚悔罪的表现,对杨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考验期内,杨某某需在铜仁市“育新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附条件不起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处理方式,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切实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我院对杨某某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而且得到了被害人的好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