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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进企业释法说理
时间:2018-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石阡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走访了涉案的受害企业,为受害企业阐明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并对企业今后如何避免再次受到不法侵害提出了建议。

案情回顾,201711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赵某某来到石阡县枫香乡街口通讯基站附近,陈某某临时起意准备盗窃基站里的铜线,便让赵某某在基站外接线和望风,陈某某用携带的扳手将基站的窗户撬开,从窗户钻入基站里拆下电池连接线,接地铜芯线和接地铜排,并将接地铜芯线从窗口递给在外等候的赵某某,陈某某在基站实施盗窃过程中,因基站红外线装置告警,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石阡办事处维护人员当场抓获。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拆下的电池连接线,接地铜芯线和接地铜排价值人民币6136元。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赵某某正在实施盗窃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系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赵某某盗窃的赃物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基站里实施盗窃时未造成基站通信中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回访了受害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石阡办事处,向企业负责人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取得了企业负责人的理解。检察官了解到近年来该企业的基站设施多次被盗窃,公安机关破案难度大及企业难以防范的情况后,向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县检察院将联合县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并建议企业完善基站监控设备,及时发现报案。企业负责人对我院依法处理案件表示理解,对检察官提出的建议均采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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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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